2017年7月,黄某其经亲属介绍认识了在某银行工作的刘某。刘某自称在银行工作了十来年,还是银行的主任,被行长分配了拉存款的任务,还差百十万没完成。如果在他这里存款,便给黄某付1分的利息。黄某信以为真,将10万元转给了刘某。次日,刘某便将一张白条子交给了黄某,但白条子上并没有加盖任何印章。
同月底,刘某再次来到黄某家中,声称银行行长同意给付1分2的利息,于是黄某又将其30万元拆迁款全部转给了刘某。而这一次,刘某给黄某出具了加盖有该银行分行印章的“存款证明”。
此后,杨某故技重施,从另一位受害人那里骗取了29万元。
2018年7月,黄某找到刘某打算提取存款,但刘某却以各种借口拒绝兑付。黄某便自行前往该银行咨询存款证明事宜,却被银行的工作人员告知,银行从来不给客户出具存款证明文件。至此,两位受害人才知道自己遭遇了诈骗。
接到受害人的报告后,银行才发现员工刘某打着公司的名义私自收受钱财的事。由于严重违规,刘某已被该银行分行开除。2019年4月12日,刘某在逃匿过程中,于某鞋厂内被抓获。
虽然刘某被抓获了,但其骗取的69万元都拿去炒原油期货,已被挥霍一空,最终只退还了3万元。为了继续追回余下欠款,王某与另外一名被害人员决定起诉该银行分行,认为银行对于内部职员管理不善,才最终导致了事件的发生,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那么在类似案例当中,银行需要为员工的违法行为买单么?
根据律师观点,某个员工作弊私刻银行印章,如果是在银行营业场所或柜台发生或办理的业务,银行也应负有管理漏洞的责任,不能怪客户没有辨别能力。所以这样的情况银行可能要承担清偿责任,但上述案例是黄某在自家中将钱转给刘某。所以最终的结果如何我们暂且不妄加揣测,还是静等最终的审判结果。
都说以史为鉴,可知兴替,我们以案为戒,也可知管理之不足。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银行应当加强内部的印章管理以及人员的管控,确保用印工作的规范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