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没有经过公司部门领导审批授权而私自盖章的行为,我们称之为:私盖或是偷盖公章。
思格特小编查询过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刑法、合同法、公司法中都没有关于私盖公章的处罚依据。私刻伪造印章罪和私盖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
不过,我们根据过往的司法实例来看,职员私盖公章没有造成损失,一般都是由公司内部自行处置如罚款或是劝退等。但如果一旦造成了第三方受害人或是公司机构的损失,行为人是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许某是某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使用单位印章以单位的名义和赵某签订借贷协议,从赵某手中借到20万元,被单位发现报警后许某被提起公诉。最终徐某行为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判决依据:
许某私自以单位名义借款私用,是一种典型的越权行为,虽不符合金融内部管理规定,但这不能否认合同的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许某作为银行营业所的工作人员,他以银行营业部的名义借款,并出具了盖有银行营业所公章的借据,赵某作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所以该代理行为有效,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如此一来,许某以银行单位的名义对赵某进行借款,所借到的20万元应是属于银行单位的,具有公款性质。但许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那20万借款归个人经营所用。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5条“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38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许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如上述案例,行为人未经许可私自以以单位名义借款并归个人使用可构成挪用公款罪,或是利用公司单位印章骗取他人资金资产等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处罚依据是要看其本身的行为如何。
私盖印章发生的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智能印章管理系统,智能终端硬件结合物联网信息技术,实现公司单位印章全天候24小时自动监控。印章的一举一动使用手机APP便可全部掌控。申请、授权、盖章、记录登记在再需人工操作,避免了印章管理人员私盖印章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