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公司部门章是不能对外签订协议且也不会产生法律效力,但在实践法律当中,部门章外用的案例屡屡发生,为了保障善意第三方的权益,在合同内容基于双方真实意图的情况下,往往都会被判决生效。因此公司部门章如果管理使用不善,是存在有一定的风险隐患。
顾某系某建设公司项目经理,以公司名义向外承包工程,每年向该公司缴纳管理费8万元2017年顾某承接了一处厂房建设工程,需要大量钢材,于是顾某与某贸易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总价款250万元并在合同上盖了建设公司的项目专用章。在支付了205万之后,贸易公司一直未收到尾款,遂向建设公司索要未果。无奈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建设公司支付45万元的余款。
庭审中,被告某建设公司辩称,顾某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加盖的项目专用章已经超出了印章本身使用范围,也并非被告公司的授意,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间是否存有买卖合同关系,顾某所实施行为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原告与顾某签订的购销合同加盖的被告项目专用章虽系超出印章使用职权范围,但并不影响其代表被告的职务行为,其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的效力,法院予以确认。
理由如下:
(一)被告收取了顾某的管理费,表明顾某对外承建工程项目为代表被告的职务行为;
(二)厂房建设工程由顾某以被告的名义、作为被告的项目经理承包,2018年5月前已完成施工,结合原告的实际供货期限与购销合同约定的供货期限相吻合,可以认定原告所供的钢材由顾某实际用于上述工程的施工,故被告应当对顾某的承包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三)顾某作为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的经办人,签订合同时向原告提交了盖有被告公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被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顾某为被告公司项目经理的名片,同时提交了向被告交纳管理费用的收据,表明顾某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代表被告的职务行为。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
如何避免公司部门章在未经授权允许情况下,对外私自使用签订协议?
用智能印章管理系统,通过将印章安装到智能设备当中,手机APP远程管控监督,有效杜绝印章私盖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