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6日,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股东赵某未经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议,私自使用公司公章为他人违规提供债务担保,涉及金额7.7亿元,其他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的担保金额3亿元,共同承担的回购义务金额3.8亿元,金额总计14.5亿元。同时,公司公告称除违规担保之外,还发现存在资金占用情形,涉及金额2.5亿元。
最终该上市公司因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监管部门对股东赵某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对上述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事项进行清理,消除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
2017年6月29日,XX银行柳市支行根据温州分行的通知成立个贷中心,即日起该行所有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只能由个贷中心的转贷个贷经理承办。
高某系原零售业务部经理虽然其无权办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但为了赚取利息差,高某多以办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为由,与黄某签订“XX投资宝”报告书,约定理财期限为一年,综合收益率(年率)为6.5%至7%不等,理财金额合计3450万元,报告书均加盖“XX银行柳市支行零售业务部”印章。
报告书签订后,黄某依约将款项汇至其本人在XX银行的账户,并将该账户的网银设备及密码交给高某保管。但高某并未将有关资金存入XX银行柳市支行委托贷款指定的结算账户,而是通过操作原告网上银行的形式,私下借贷给案外人陈景才,后因为陈景才部分款项无法还款,最终案发,高某因涉嫌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被刑事拘留。
随后黄某为了挽回损失,将XX银行柳市支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
银行管理制度混乱,存在巨大漏洞,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为其犯罪得逞制造了机会和条件,其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完善印章管理制度的同时,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以及对单位内印章进行严密监控管理,思格特智能印章,依托于物联网和智能终端设备,实现全天候24小时管控,盖章无需人员手动操作,APP即可完成,全程留痕有效避免违规用章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