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公章的使用随处可见。我们不但与行政机关打交道需要接触印章,与各种公司签订产品服务合同更大量使用公司印章。例如,自然人《出生证明》加盖有医院印章,公司营业执照上加盖有工商机关印章,你与移动公司签订《电信服务协议》上加盖有公司印章……。总之,印章作为一种信用凭具,一方面,解决了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双边不信任问题,节约了交易成本,促进了交易。另一方面,印章的保管、刻制等需要人来进行,由于人所具有的主观性,往往因为利益而引发印章纠纷,徒增交易成本。
陈某和昌建公司于2018年5月3日签订5.3补充协议,约定双方签订的5.1协议解除后,昌建公司应当对陈某的投入费用进行清算并予以退还,陈某以此为依据,诉求昌建公司补偿其在矿山的投入700万元。
该案主要的争议焦点问题是5.3补充协议的可信性。法院认为,在5.3补充协议真实性的认定上,该协议加盖的印章虽为真实,但因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协议形成行为是双方合意行为的反映形式,而印章加盖行为是双方确认双方合意即协议的行为,二者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在证据意义上,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合意形成行为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即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
也就是说,印章在证明协议真实性上尚属初步证据,人民法院认定协议的真实性需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法院认为,本案5.3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有如下不足:第一,5.3补充协议对5.1协议的风险负担进行根本变更,不合常理,陈呈浴对此变更不能进行合理说明。第二,5.3补充协议的基本内容存在矛盾,陈呈浴不能合理说明。第三,陈呈浴在相关诉讼中从未提及5.3补充协议及管辖问题,不合常理。最后,5.3补充协议在形式上还存在甲方、乙方列法及明确协议份数的条款等与之前订约习惯明显差异的情况。
综上,根据5.3补充协议的内容、形式及该补充协议的形成过程和再审庭审查明陈呈浴在原审中隐瞒重大事实信息的不诚信行为,同时考虑昌宇公司一直否认自行加盖印章且不持有该协议之抗辩意见,法院对5.3补充协议相关内容的真实性不予采信。
虽然在上诉案例当中签订的合约没有产生法律效力,但企业印章使用的不规范,依然企业经营风险主要来源之一,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公司公章”为关键词搜索,可获得涉及公司公章的纠纷达56868个。以民事案由“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为关键词搜索可获得461个案例。再缩小搜索范围,以“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公司公章”为关键词搜索可获得239个案例。其二,关于各方争夺印章的纠纷也经常见诸媒体报道,时常成为吸引大众眼球的时政新闻。在中国知网(cnki),以“公章”为关键词搜索,关于公章纠纷的报道达476 条之多。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公司公章的纠纷普遍存在,尤其是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中,涉及公司公章的纠纷的可达一半左右。
因印章使用不当引起的法律、经济上的纠纷,绝大多数都是因为个别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私自使用公司印章加盖合同协议而引起的,因此规范企业印章管理是避免企业陷入印章法律纠纷的主要途径。
传统人工印章管理模式存在着有许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如信息反馈速度慢,不可实时监管,人员私盖印章无法及时追溯到责任人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让企业印章管理做到安全、规范、高效化管理,小编建议企业应当采用智能印章管理系统,建立印章管理信息化的模式实现印章使用在线、远程实时全天候的监管,用章前经办人员必须通过智能印章系统提交申请,由相关领导人完成审核后再由系统自动完成盖章操作,可有效避免人员私盖、偷盖印章等违规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