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萝卜章”并未经过备案原则上签订合同是不会产生效力的,但是如果公司知晓伪造公章的存在、使用而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对人的利益损害,且在另案中认可其效力的,则使用该公章签订的合同对公司是具有约束力的。
梁某为重庆益州公司在设立云南分公司时明确云南分公司负责人。2017年梁某使用其伪造的重庆益州公司印章,向朱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朱某使用该伪造印章对外与汪某签订工程施工协议及相关结算协议。
项目施工完成后,梁某并未按约向汪某支付工程款,随后汪某便将重庆益州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中,重庆益州公司表示:“梁某、朱某使用印章签订的合同协议并非该公司备案印章,而是梁某、朱某私自刻印的,签订的合同协议不应当产生法律效力。
经调查发现,重庆公司对该私刻公章的存在、使用是知晓的。尽管其主张公章伪造,但其在明知该公章存在并使用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对人的利益损害。”因此,使用该公章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重庆益州公司的行为,最终法院裁定汪某胜诉。
裁判要点
1、案涉的重庆益州公司印章虽经刑事判决认定确系伪造,但后经查明这枚印章“在重庆益州公司的经营活动及诉讼活动中均曾使用过”,且“重庆益州公司对该公章的使用亦未提出异议”。最高法院最终认定:“重庆益州公司对该公章的存在、使用是知晓的。尽管其主张公章伪造,但其在明知该公章存在并使用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对人的利益损害。”因此,使用该公章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重庆益州公司的行为。
2、除案涉的该枚公司印章外,最高法院还查明重庆益州公司还存在并使用其他未经过备案的两枚公司公章,但重庆益州公司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
因此,最高法院最终认为王某、朱某使用重庆益州公司印章与汪某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之法律后果,应当由重庆益州公司承担。
合法的公司公章只允许刻制和备案一枚,但有的企业因为业务需要往往会多刻几枚进行使用,而这时如果对公章缺乏合理、科学的管理,极易发生如上诉案例当中的印章法律、经济纠纷。
为避免企业因违规使用印章引起的纠纷风险,思格特小编建议企业使用智能印章管理系统,通过互联网科技技术的手段合理管控公司印章,思格特智能印章管理系统,实时在线,全天候远程监督,每一次盖章清晰可见和回溯,有效的避免了个别人员越权违规用印至公司陷入经济法律的纠纷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