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私盖公章、盖假章的行为,然而,盖假章并不一定导致盖章行为无效。盖假章的法律效力不仅与公章真假有关,更与盖章人有密切关系。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从该规定看,盖章与签字具有同等效力,都是特定主体对书面形式意思表示的确认,也是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但公司的意思表示需通过特定人签字或盖章才能发生效力。因此,盖章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主要与公章性质及盖章人的权利有关。
2019年6月,位于广州番禺的盛茂建设有限公司老板赵某收到了一张来自法院的执行裁定书,要求该公司偿还其“盛茂分公司”的债务共计38万元。赵某顿时觉得莫名其妙,因为据他所知和父亲名下的盛茂建设有限公司建立的分公司并没有发生过任何债务纠纷。他寻思着,该不会自己的公司被人冒用了吧。于是,他立刻启程赶往分公司了解具体情况。
这一看,可把他惊出了一身冷汗。原来,分公司负责人刘某私自使用分公司公章以及伪造总公司印章和自己父亲的签名与他人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不仅如此,这个刘某多次打着该分公司的名义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虽然目前尚未造成盛茂建设有限公司直接的经济损失,但是公司的信誉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又气又急的赵某赶紧向公安局报了案。2019年10月,犯罪嫌疑人刘某被抓获,警方在他的办公地点搜查到涉案公司印章3枚,经鉴定这些印章均系伪造。到案后,刘某对自己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为避免个别人员私自越权使用印章给公司带来法律纠纷风险,企业应当对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建立一个可24小时不间断监督管控的印章管理系统,分子公司和部门每次用章时,都需要提交用印申请,由相关领导人员审核授权之后才可完成印章的使用。
思格特智能印章管理系统,依托于物联网技术的应用,APP管理软件结合智能设备,有效的实现企业印章在线远程管理,用前可控,用后可溯,保障企业印章规范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