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格特印章管理方案:遇到私盖印章公司需承担什么责任?
于特定历史文化传统,中国的印章较之西方更发达的社会体系,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我国,人们往往更愿意认可印章的效力,在西方,人们更愿意认可当事人签字的效力。中国人认为一个圆圆的印章代表着财富和权力。那么今天我们分析印章的纠纷,公司或员工私盖印章签订合同,公司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么,现实往往相反。
公司长期未发现印章被盗,可以视为公司对于公章管理不规范,公章被私自使用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为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的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于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何某在某科技公司任职总经理一职,后被因违规被公司免职,但在被免职之后,何某仍打着公司的名义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为由,以借款的形式骗取高达3000万的巨额资金,为取得借款方的信任,何某还在欠条上私自加盖了科技公司公章。最终何某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但被骗取的资金仅仅只追回了部分,为了弥补损失借款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科技公司承担部分责任。
民事部分判决的理由:本合同的相对方是善意相对人(第三人),私自加盖公章的何某虽已经被公司免职的情况下,对其加盖相应公司公章的行为不能认定是盗盖公章,而应当按照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私自使用”。公司应当承担何某作为公司总经理身份,虚构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事实,以借款形式骗取他人钱财的犯罪过程中存在单位公章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不力的过错责任。
且根据公司及何某的陈述,何某在办理交接过程中盗取公章,直至案发公司才发现公章被盗取,长达近半年的时间内,公司均为发现该枚印章被盗取,可见公司对于公章管理不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印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何某私自使用公司公章,公司明显存在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判决公司承担何某错钱债务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民事保证责任。(《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上述案例当中何某因刑事犯罪导致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是公司仍然承担责任,对不能清偿债务的三分之一的部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思格特智能印章管理系统,以智能硬件设备为基础,结合物联网技术、手机APP管理系统,实现企业在线信息化印章模式,企业单位印章状态随时处于管控当中,每次盖章都需经过申请与审核授权,智能硬件设备自动盖章及保管公司印章,彻底杜绝人为引起的印章管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