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0日,北京某物业公司总经理刘某连同该公司八名职工,在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基地公司向上述九名职工支付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其主要依据是某基地公司2008年4月25日加盖公章的《承诺函》。该《承诺函》记载,包括刘某在内的十名职工,自2008年5月1日起,由北京某物业公司负责管理,职工与某基地公司身份置换经济补偿,按照2002年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劳社部发〔2003〕21号及相关政策办理,职工人事档案于2008年7月31日之前由某基地公司转出。
某基地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曾出资设立两个子公司、某基地物资公司、某基地投资公司,并在上述两个公司均占控股地位。1999年某基地物资公司和某基地投资公司分别出资53万元(占52%)、49万元(占48%)设立北京某物业公司。2002年某基地物资公司改制,某基地公司将其持有的某基地物资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与自然人付某、赵某,同时受让了某基地物资公司持有的北京某物业公司53万元的股权;某基地投资公司注销前,某基地公司也受让了某基地投资公司持有的北京某物业公司49万元的股权。因此,北京某物业公司实际已经成为某基地公司一人持股的国有企业。然而,由于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法律瑕疵及其他人为原因,某基地物资公司名下的股权无法顺利变更登记至某基地公司名下。
正当某基地公司拟通过法律途径将北京某物业公司的股东确认为某基地公司时,刘某等九人以北京某物业公司的控股股东某基地物资公司已经变更为民营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和《承诺函》要求某基地公司给予上述九人劳动者身份由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变更为民营企业职工身份的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
某基地公司领导表示:基地公司从未出具过上述《承诺函》。《承诺函》应系北京某物业公司总经理刘某伪造。刘某曾在某基地公司工作,后由基地公司委派至北京某物业公司担任总经理。刘某在某基地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为了办理业务方便,给予包括刘某在内部分职工有公司名称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红头信纸。刘某很可能是在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红头信纸上打印了《承诺函》的内容。
上述案件历经劳动仲裁,人民法院一审诉讼、人民法院二审诉讼,由最初劳动仲裁委全部支持了刘某等九人的仲裁请求,给予刘某等九人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1398172元,到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刘某等九人经济补偿金188438.37元,减少1209733.63元,直至二审法院最终判定《承诺函》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完全支持了某基地公司不给予刘某等九人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本案之所以劳动仲裁败诉,一审败诉,其核心原因在于本案九名职工提交了一份加盖单位真实公章的《承诺函》。通常情况下印章真实即可推定文件真实,故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等九人的请求,裁定某基地公司履行支付职工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的承诺。一审法院法官尽管对《承诺函》有所怀疑,但仍较为保守,认为《承诺函》上的公章是某基地公司真实印章,即使《承诺函》上的公章非系某基地公司加盖,《承诺函》的证据效力也无法否定,基地公司应当承担公章保管不善的法律责任。二审法院法官在充分查明本案事实的情况下,指出《承诺函》的种种疑点,大胆否定了《承诺函》的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