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某服装公司经理,2018年世界杯期间,王某因赌球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4万元用于个人周转。王某以公司的盖章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7月,王某离职,李某向服装公司要求行使债权,服装公司拒绝还款,认为借款合同是王某本人签订,并非用于公司业务需要。请问,王某私自用公司盖章借款,公司需要负责还款吗?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王某作为公司经理,代表公司对外签字盖章,并签订合同,该行为构成了法律上的表见代理。因签订合同时,对方认同王某是公司的代表并签订合同,因此该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服装公司需要向李某返还所欠债务。
同时,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若是上述案例当中,服装公司有证据证明,王某与李某签订合同时,李某知道王某恶意使用公司盖章签订合同的,则该合同无效,服装公司可以不需要履行还款义务,但相对的,这样举证存在一定的困难,在很多实际案例当中企业往往需要为此承担部分甚至是全部还款责任。
为避免个别人员在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私盖、偷盖印章,思格特开发团队研发推出了一款智能印章管理系统,只需将印章安装到智能印章机设备当中,公司通过手机APP进行管控智能设备,从而达到管控印章的目的。每次用章前,必须提交用印申请、经过审核授权之后才能盖章,而对文件的盖章操作无需人工参与,只需管理人员发送指令思格特智能印章机便能自动完成对文件的盖章操作,人印分离管控,有效的避免企业违规用章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