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李旭东 刘志超) 包工头采用私自扫描打印公司印章,与其他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导致公司重大财产损失。近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罪,包工头王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0年8月份,安徽省甲建筑有限公司承建了淮南矿业集团棚户区改造李郢孜新村C区I标段后,通过内部承包方式发包给赵某施工,赵某又将其中的外架工程交给王某施工。王某作为甲建筑公司在淮南矿业集团棚户区改造李郢孜新村C区I标段工地外架工作的负责人,以扫描打印的方式伪造了甲公司的印章,以甲公司名义与淮南市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租赁该公司脚手架,后王某不能按时支付租金和归还租赁物,淮南乙公司将甲公司起诉至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租金824582.50元,赔偿乙公司租赁物损失570363.22元,判决生效后,上述款项已划拔至乙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伪造甲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依法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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