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过程当中,有时为了业务需要一般都会在异地成立分子公司或部门。在这过程当中,公司对外业务往来的合同中使用分公司印章,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分公司也领取营业执照,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因此在合同上加盖分公司印章,一般也会认定合同是有效的,并且其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所以,在实践工作当中一旦分公司违规使用印章,往往会给总部公司带来法律、经济上的纠纷风险,严重的甚至会遭受巨额经济损失。
满某是某管理公司靖西分公司的经理。去年,因经营需要,满某向唐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当时,满某在合同保证人栏里盖了某管理公司靖西分公司的公章。后唐某将钱打给满某,并向满某出具了收条。
合同到期后,满某未能按时归还该笔借款,唐某遂将满某、某管理公司靖西分公司以及该管理公司总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的还款及担保义务。但靖西分公司辩称,唐某与满某恶意串通,公章系满某偷拿后盖上的。
法官说法:《担保法》第2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靖西分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抗辩,且满某系该分公司的总经理,因此唐某有理由相信满某可以合法持有该分公司的印章,所以该分公司关于偷盖的主张并不能成立。但靖西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公司总部的书面授权与唐某订立保证合同,该保证行为无效,某管理公司总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唐某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对保证行为的无效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法院判令某管理公司总公司承担对满某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为了防止分公司个别人员在未经总部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分公司印章,思格特小编建议总部建立一套智能印章管理系统,以此来管控分公司以及内部各部门印章的使用情况。
智能印章管理系统,通过将印章安装到智能硬件设备当面依托于APP管理软件,便能实现企业对印章的全天候24小时管控。
智能设备代替人员管章、盖章、自动完成对印章使用的登记信息,有效的保障了企业印章管理使用安全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