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章交由哪个部门负责并没有硬性规定,都是根据公司自己内部管理规定来执行的,所以有的公司的方式就不具备可参考性的。
一般而言都是交由行政部门管理,但我们也知道很多公司的业务来源可能都是业务部门负责完成的。那么合同章使用的最多的自然也是业务部门,有时候企业为了能够更加高效的完成公司业务的开展,公司也会直接将合同章交由业务部门经理甚至是业务员负责管理使用。
但怎么做也是有风险的,比如下面的这个案例!
韩某是一家器材公司的业务经理,因为挪用公款被公司解聘而离职。因其职位原因,韩某离职后,手里仍有公司的空白合同书。此后多次以公司的名义和其他公司签订了好几个合同,从中赚取差价。但也为原公司带来十几万元的利润,所以总经理知道此事,但对其这种行为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并未制止。
直到韩某又一次以公司的名义和一家贸易公司签订50万元的供货合同,合同签订以后,贸易公司按约向韩某支付了一半的货款,但此时韩某觉得每次只是赚取差价来钱太慢,最后并未将货款交给原公司让其安排发货,而是拿着25万的货款够买了原油期货。
贸易公司等到合同约定的时间也不见器材公司将货物运送过去,多次联系韩某未果,便将器材公司与韩某上述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以及赔偿违约金。
庭审过程当中,器材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并不知道韩某与贸易公司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而且韩某已经被公司开出,已经不再属于公司的工作人员,合同是由韩某私自与贸易公司签订的,与公司无关,不应当履行该合同内容。
但原告律师表示:韩离职无权代表公司,但是他手里有公司的空白合同书,贸易公司有理由相信他可以代表公司,并与其签订合同,合同是依法有效的。表见代理虽然属无权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即表见代理成立。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就应当按有效的代理来看待。
在此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就应当是有效合同。贸易公司认为韩某是公司的合法代表并与之签订合同,他们的合同已经生效。器材公司后来提出的韩某已不是公司的业务经理,不能代表公司,是不成立的,对于该合同器材公司应该履行。
以上案例,器材公司很多次做法都是在为后面的纠纷埋下了隐患,比如加盖空白章以及后面知晓了韩某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时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韩某虽然一开始给公司带来了十几万的利润,但相比后面合同纠纷造成的损失,得不偿失。
那么企业如何才能杜绝空白章以及合同章私用的问题呢?建立智能印章管理系统,即可对公司印章实现实时的管控,无需专人管理,管章、盖章由智能系统取而代之,避免了人员管章用章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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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后马上使用了,操作说明很清楚,不过初次配置有点麻烦,客服还专门发了视频教程
喜欢他的拍照功能,后台可以看到盖章文件,这样就能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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