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的集团公司日益增多,总数持续上涨。在一家集团公司内,不仅有母公司、下属还有很多子公司,在不同的领域和地区开展业务,这就突显了公司印章管理的重要性。
其中管理风险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命题,再过去的案例当中,有不少集团公司因为印章管理体制的巨大缺陷最终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乃至倒闭破产,所以优化集团公司印章管理是十分重要且迫切的。
家住池州市的君某2012年2月入职于某建设集团公司,有次在酒局上,君某获知某置业公司一新建酒店正打算搞内部装潢。君某便打起了歪主意,利用建设集团公司员工的身份,跟该置业公司签订装潢工程合同,再将工程项目私自外包出去赚取差价。
为此君某便委托同为该集团公司职员的好友张某为其在空白文件上加盖集团公司印章伪造合同,君某利用伪造的合同与该置业公司签订了协议,并叫该公司将工程款汇入其个人账户。
随后君某私自在街边拉了一个工程队负责给置业公司进行施工,但在实际施工过程当中君某发现其成本要远远比自己预想的还要高,而置业公司只支付了一半工程款,如果没有持续的资金支持,君某根本没有办法按时完工,为了筹集资金君某和张某再一次以公司的名义向对外借款。银行流程太繁琐,为了尽快筹集资金君、张二人找到了刘某,以公司的名义向其借了100万元。
一来二去,项目终于顺利完成施工,拿到工程款后君、张二人一核算发现,赚的钱还不够还给刘某。怎么办?两人一合计:跑路!
最终因君某与张某无法按期还款,刘某将建设集团公司起诉上了法院,要求其履行偿还义务。法院认为:在签订借贷合同时上加盖有合法有效的公章,公司虽未实际授权君、张某二人,但身份公司职员,君、张二人的代理行为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该合同有效。判决十日内建设公司支付刘某借款本金及利息110万元。
上述案例当中,君某和张某先后两次私自盖章居然还没有被公司发现,可见公司内部对于印章的监管存在一定缺陷,因此思格特小编建议,为了更加规范安全的管控印章,企业应当建立起信息化的印章管理系统,以思格特智能印章系统为例,通过结合物联网技术和智能硬件,可实现公司印章全天候24小时的监管,并且日常申章、用章在系统上即可完成操作,全自动管理,无需进行人工盖章有效避免私盖偷盖隐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