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前年9月份获得了一栋住宅小区的承建项目,之后该建筑公司打算将该住宅小区项目发包出去,该建筑公司的项目部经理李某得知此事后私自携带公司项目印章与一家承包商签订了大量的细节洽商单及结算协议等文件。在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竣工后,承包商见建筑公司迟迟未结清工程款,多次催讨无果便经建筑公司和李某告上法庭。
审理中,建筑公司表示李某只是他们公司的一个项目部经理,按照公司的内部规定双方所签署的文件应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而非项目专用章,且公司也不曾给过李某任何授权,李某无权代理公司与承包商签订这些文件,李某之前所签订的所有协议及洽商单应当都是无效的。
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上述案例当中,李某作为建筑公司的项目部经理,符合合同法规定当中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表见代理行为。
李某代替建筑工公司所签订的结算协议属于表见代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所以建筑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来履行其义务,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项。
很建筑公司觉得项目印章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对其的管控也相对较为宽松,从上述的实践案例当中我们看出,使用项目印章签订的合约也是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
所以企业需要优化好内部的印章管理,管控和预防印章私盖、偷盖现象,是确保企业自身资金、资产完整性的主要手段。
1、建立印章使用管理完整规范的制度,要明确的告知职员以及管理人员,用印工作当中,哪些能做和哪些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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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安装到设备当中,并不需要人员实时的盯着,只要领导人这边不给权限,其他人员私自使用或是拆卸设备等行为,系统会自动发出警报,震慑人员不理智行为的同时,管理人员也能及时作出应变,确保印章管理使用高效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