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研究生毕业后,进入某区财政支付中心工作,2010年升任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简称“集中支付中心”)综合科副主管,负责国库集中支付专户,保管集中支付中心印章,管理单位印鉴卡;负责审核各科室传递的支付票据等工作。
白某当上副主管不久,集中支付中心行政事业财务科主管钱某勾结某银行行长助理吴某将伪造批量代发明细表夹杂在其他正常薪酬批量代发业务里,找到时任集中支付中心综合科科员的刘某加盖集中支付中心公章、集中支付中心财务章、时任财政局副局长赵某的名章。
后来,刘某工作调动,印鉴由李某保管。钱某又如法炮制,收买了李某,顺利在自己违造的单据上加盖了印章。
钱某等人违规将养老保险专项资金汇至银行批量代发账户,又通过集中支付中心的薪酬批量代发业务将养老保险金发放至二人事先掌握的银行卡中套现挥霍,致使国有资产损失17147275.2元。
钱某等人东窗事发,白某于2014年11月6日被检察院机关传唤到案后取保候审。
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作为刘某、李某的直接领导,白某不认真履行职责,明知财务专用章与名章应分开保管,由于疏忽大意长期先后由刘某(已判刑)、李某(已判刑)单人保管。白某对刘某、李某在批量代发明细表上加盖印章导致国有资产损失17147275.2元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作为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综合科副主管,由于疏忽大意长期先后由刘某、李某单人保管应分别由几人保管的“集中支付中心公章、集中支付中心财务章、时任财政局副局长赵某的名章”;未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跟踪落实内控制度,导致集中支付中心内部监督不到位,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白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审终结 控方没有新证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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