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案卷显示,某公司与银行支行签订《理财服务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公司交由银行支行理财资金人民币400万元。
同月22日,其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将理财资金400万(分四笔,每笔100万元)汇入双方约定账户。理财期限届满后,公司多次催要理财资金和利息未果,随后公司将银行告上法院。
然而银行支行却称,从未与该公司签订过《理财咨询服务协议》,也未授权过他人与原告在签订以上协议。其《理财咨询服务协议》中加盖的印章已经司法机构鉴定非被告单位公章,该加盖的印章是支行负责人翟某私刻的。
法院认为,翟某作为时任银行支行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公司签订《理财服务协议》并加盖单位印件,该公司有理由相信翟某系履行职务行为,且有理由相信翟某履行职务具有正当性、合法性。虽事后鉴定协议所使用的公章与鉴定样本不一致,但公司对协议存在的瑕疵不知情,对此亦不存在过错。银行支行应行为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很多人都会有疑惑,为什么银行已经由施法机构鉴定证明该公章不是本单位的公章却还是要承担责任。
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人,是银行对外经营的代理人。为维护交易安全,我国合同法设立了表见代理制度,规定即使行为人没有或者超越代理权,但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种情况下银行便可能作为代表承担责任人对外签订协议的法律后果。
此案暴露的不仅是银行的用人不察,印章管理制度也是因数之一。明确用章责任划分十分重要,这种重要性体现在内部追责与外部抗辩两方面。
智能印章管理系统依托于物联网技术的发展,以手机app+云服务器为核心,结合智能印章机可实现管理人员对实体公章的远程智能管控。
一、将实体公章安装至全密封智能设备当中,采用授权、机械解锁双向操作,没有领导人授权的情况下,印章管理人员不能对印章取出和更换。
二、每次用印都需要用章人使用账号密码或是指纹登入系统进行用印申请,领导人在手机app收到用印申请,审核文件后确认通过才可盖章,同时内置的高清摄像头每次盖章完成后都会重新对盖章文件进行拍照,上传至云服务器保存,自动生成台账,完整用印流程审批、盖章使用记录,既有利于银行事前内部风险管控,也有助于银行对用印不当责任人进行事后追责。
申请人、审批人、用章地点、用章时间、用章文件等形成的证据链,以证实公章的真实使用情形。针对萝卜章而引发的合同、协议纠纷时,其关于当时用印真实情况的证言更易被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