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建设工地项目章并非公章,而是属于企业的职能部门印章,只能用作公司内部的生产资料文件上,并不能对外使用签订经济合同协议,原则上也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但是历来公司部门印章的效力问题一直都是理论界的争议焦点,有的观点觉得公司部门不是法人也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当个别人员使用公司部门印章如项目章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的行为应当属于无权代理,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而另一个观点则表示:部门属于企业内部的职能机构,只要是部门对外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与之签订协议的第三方有理由相信部门的意思代表企业,那么使用部门印章(项目章)签订合同的行为就构成了典型的表见代理,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既然是理论上的人为,双方看着都觉得有道理,那么在实践当中那个观点更准确呢?
结果是更倾向于后者,也就说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协议是有效的,据相关案例显示,如果企业部门负责人私自使用项目章和第三方签订合同协议,而最终因为部门负责人未能履行合约,导致了第三方的损失,那么当部门负责人和项目部所属的建筑公司被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在众多案例当中,建筑企业败诉的几率是很大的。
所以项目章的使用保管,企业应当重视起来,一旦违规使用造成法律和经济的纠纷就得不偿失了。
建设工地项目章规范管理办法
建筑企业的项目部往往多是在异地,那总部对于项目部印章的管控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的,所以这也就是为什么有这么多的项目印章私盖、私刻的案例。
建筑企业总部远程全天候管控异地项目章方法-使用智能印章管理系统,系统以APP+智能硬件的管理方式替代人工管章,印章保管于项目部当中,但所有的用章权限均在总部,用章要申请、获得授权后由智能设备自动盖章操作,人与章隔离管理操作也就避免了人为的风险和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