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而言,小小一枚公章里藏着大乾坤,一不留神就会“入坑”——新闻里常常看到因公章问题导致企业市值蒸发、高管下台、“讨债”无门,由此引起的有形、无形的资产损失足够让许多个体甚至公司少奋斗几百年。
今天,我们从法院公布的实际判例切入,为大家提示企业用章风险如何规避。
公司印章不具有唯一性对外用章需担责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24日,以殷某为项目部经理的乙公司沧州项目部与甲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供应乙公司承建的沧州市开发区某小区二期工程所需的钢材2500吨。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向该工程交付钢材,而乙公司沧州项目部并未依约履行货款支付义务,故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给付欠款139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乙公司抗辩称乙公司并未与甲公司签订《钢材产品供销合同》: 殷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不是以乙公司的名义,而是以乙公司沧州项目部的名义进行的经营活动,该项目部不具备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资格,且涉案工程并非其施工,沧州项目部公章是伪造的,殷某不是其工作人员或挂靠人员。因此,责任应当由殷某承担。
而法院调取了乙公司施工的某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施工资料,其中多份施工资料加盖有“乙公司沧州项目部”字样的公章,并显示殷某系项目负责人、成本经理及工程经理。乙公司提供的涉案项目相关施工资料中加盖有编号为乙公司XXX字样的公章,与其它项目施工资料XXX字样的公章一致,而XXX字样的公章存在多枚。
法院认定
涉案《钢材购销合同》加盖有“乙公司沧州项目部”字样的公章并有代理人殷某签字确认。而乙公司施工的该项目多份施工资料加盖上述字样的公章,并显示殷某系项目负责人、成本经理及工程经理,且盖章时间在《钢材购销合同》签订的之前及之后。
乙公司作为专业的商事主体,对殷某使用“乙公司沧州项目部”字样的公章未持异议,而采取了默许的态度。而且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乙公司在涉案项目及其它项目中也均对外使用了XXX字样的公章。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定乙公司作为《钢材购销合同》签约主体,应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律师解读
公司印章具有代表公司名义的外部推定效力。公司拥有多枚印章的风险巨大,交易相对人在交易过程中难以有效识别本次交易所使用的公司印章是否为公司曾经使用过的或正在使用或系在公安机关备案登记的印章。而一旦公司印章管理混乱,那么所产生的法律风险应当由公司自行承担,而不能转嫁给交易的相对人。
与此同时,如何规范又安全地管理公章、使用公章成了一直以来困扰企业的难题。
建议
实践中,对于公司而言,应当健全企业日常印章管理制度,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切忌同时使用多枚印章,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相关材料用章应确保前后一致,同时,公司对外出具的函件、往来公文、承诺、合同,向行政机关部门递交的备案、审查、登记所用的材料等,均应使用同一枚印章,切勿为图方便,以“做资料”“应付检查”为由刻制多枚印章并使用。
同时建立智能印章管理系统可以有效帮助企业统一、高效的完成公章盖章管理,思格特智能印章管理系统依托于物联网技术的应用和智能硬件、手机软件APP,实现企业印章在线远程管控,保障企业公章盖章管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