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8年7月15日杭州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王某以“杭州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虽然在签订该合同的时候王某并未向公司报备以及获得授权。但王某利用自身保管和使用公司印章的便利最终顺利与建材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先支付乙方10%的钢材款,余下等工程结束之后一并结算。
签订完协议之后,建材公司按合同内容给王某所在项目运送了合同上所购买的钢材数量,并与王某完成了交接,不过在项目完成后结账时建材公司遇到了麻烦。
原来,王某与建材公司签订的钢材买卖协议公司内并没有记录,因此建筑公司拒绝向建材公司支付钢材货款。而即便建材公司拿出了《钢材买卖合同》上面虽加盖有建筑集团公司印章,建筑集团公司以“疏忽”为由否认该公章代表公司,王某私自使用公司公章签订协议,公司不予认可其效力。
无奈,最终建材公司只能一纸将该建筑集团公司上述至法院,法院认为,王某身为建筑集团公司项目部经理,王某代表建筑集团公司购买钢材的行为是确认的,建材公司也完全有理由相信王某的身份和权限,因此王某以“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建材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系职务行为,其效力归于建筑公司。建筑公司认为王某系个人行为,不予采纳。
建材公司委托某物流代办运输、将货送至建筑集团公司项目部内完成交接,符合合同的约定,建材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建筑公司应按约支付货款。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印章的使用规则,但由于章程仅对内有约束力,在对外签订协议的时候,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如上述案例当中的建材公司,并不知晓王某违规用章的行为,即使印章的使用违反公司章程,合同也是有效。但是,违反章程使用公章损害公司利益的人员需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授权将印章交由某个人员保管,为了避免人员私盖、偷盖印章,思格特小编建议公司可应用智能印章管理系统辅助完成更加规范、安全的印章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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